材料一:自秦国商鞅变法,以赏军功,共分二十级:一级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商鞅颁布了四条法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虽富无所芬华。”“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日削,故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明君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无官不爵……其国必无敌。”
--朱绍侯《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
材料二:汉五年五月刘邦统一全国行封赏诸将士及“从军归者”,实行秦时制定的二十等爵制爵名与爵秩。吕后时期正式形成了“赐民爵”与“赐吏爵”制的分张,取消了以有军功赐爵这一根本条件。文景二帝时期,“赐吏爵”暂时中止,“赐民爵”获得了发展,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武帝时期,……一个新的独立于二十等爵制之外的十一级(或谓十七级)的“武功爵”制出现。获得“武功爵”的根本条件是立军功,对象是将士,“以宠战士”,“以显军功”。……由于大规模战争的结束,军功爵制失去了原来奖励军功的作用,政府不仅滥赐民爵,而且还将军功爵赐给不与战事的后宫嫔妃,还大量卖爵。不仅政府出卖爵位,贫困百姓也可自卖自爵。到西汉末年,军功爵制遂走向衰亡。
--张寒《汉代军功爵赏法律制度研究》
请回答:
(1)比较秦与西汉的军功爵制度的异同点。
(2)简要评价汉代的军功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