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人基于债务承担合同得对原债务人所为的抗辩事由,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这句话怎么理解?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的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问下面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其中有一个说法为“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这个说法答案上是正确的,这个说法是否和我上面所提到的那句话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