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20万10万15万,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同时协议还规定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债券20万元.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过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根据上述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