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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l1月7日,针对香港某些新当选议员的“辱国宣誓”、“民族自决”事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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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2016年l1月7日,针对香港某些新当选议员的“辱国宣誓”、“民族自决”事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为表明()

A.全因人大具有决定权

B.全国人大具有立法权

C.国家主权对内具有至高无上性和独立性

D.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贺剑锋回答:
  A说法错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宣誓人做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枚,而不是在行使决定权,故排除;   B说法正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宣誓人做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故入选;   C说法错误,国家主权对内具有最高无上性,对外具有独立性,故排除;   D说法错误,材料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是针对香港某些新当选议员的”辱国宣誓”、”民族自决”事件的,这属于中国的内政问题,没有涉及到外交活动,故排除   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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