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
仔细阅读材料,解决下了问题:
材料一、“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也可“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事趋势,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王安石变法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
(1)实施青苗法的主观目的是什么?(4分)
材料二、苏辙认为: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如此则恐鞭箠(即“棰”,意:鞭打)必用,州县之事不胜烦矣。
欧阳修认为:夏料钱于春中俵(biào,把东西分给人)散,犹是青黄不相接之时,虽不户户缺乏,然其间容有不济者。以为惠政,尚有说焉。若秋料钱于五月俵散,正是蚕麦成熟、人户不乏之时,何名济缺?直是放债取利尔。
梁启超说“青苗法之法……一县者,公之所得自为也,全国者,非公之所得自为也,是故当时抑配有禁矣。而有司尽数俵散为功,虽欲不抑配焉而不可得也。”
梁启超认为,青苗法在一县可以实行,但不能在全国实行,其理由是什么?
易中天说:王安石定的标准是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二千。地方上的具体做法是,春季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结果,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四千。由于执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之高,竟达到原先设定的35倍!向官府贷款,先申请后审批,道道手续都要求人,交“好处费”。
(2)归纳上述关于对青苗法的评价(8分)
在20世纪末叶提及王安石,我们更感到惊异:在我们之前九百年,中国即企图以金融管制的办法操纵国事,其范围与深度不曾在当日世界里任何其他地方提出。当王安石对神宗赵项说”不加税而国用足“,他无疑的已知道可以信用借款的方法刺激经济之成长。当生产增加货物流通时,即使用同一税率也能在高额的流通状态里收到增税之成果。这种扩张性的眼界与传统的看法不同,当时人的眼光将一切视为不能改变的定数,因此王安石与现代读者近,而反与他同时人物远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
(3)黄仁宇分析王安石变法的视角是什么?(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