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是指公文的文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作文头.公文文头在首页上端居中套红.?第二十九条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公元全称)、序号组成.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位置.凡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不再居中,与签发人在同一行,移至左侧.机关代字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虚位“0”,除命令(令)外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一般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