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