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以下特征:
(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二、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和私文书.
2、处分性文书与报道性文书.
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4、文书根据其不同的制作方法及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原本、副本、缮本、影本、节录本、译本、认证本.
三、民事诉讼中的书证和民事诉讼其它证据一样,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但书证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同刑事诉讼立法一样把物证写在证据的最前面,而是把书证放在证据首位.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经常的、大量的是运用物证,是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占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而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的运用却是大量的,正象发生犯罪活动的地方,必然会遗留下痕迹一样,它是最基本最广泛的证据,在每个民事案件中几乎都不能离开书证.比如合同这个法律行为的发生,大部分都由书面签定的.民事、经济等实体法规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解除或消灭必须以书面为主.若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必须提出该项书面文件以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其他的你可以去百度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