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及担保法的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意思是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应该是等于《担保法解释》是对《担保法》的补充吧?
有点晕.因为担保法中“以下情形”并没有“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这条.
不过如果不是.那《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不是等于没用?
我想会不会有人作文章呢?他的真实意思我想我没有理解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