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算是“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担保法》第17条属于第19条的“约定不明”么?如何理解该两个法条,如何实际应用?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