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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什么样的情形算是“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担保法》第17条属于第19条的
1人问答
问题描述: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算是“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担保法》第17条属于第19条的“约定不明”么?如何理解该两个法条,如何实际应用?急

陈冬冬回答:
  17条不是约定不明,17条明确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是一般保证;若无约定债务人与保证的先后偿还顺序视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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