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中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中说,通说认为,应该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为断,亦需要就其各个具体的行为,审查其有无识别能力,以决定其责任.法律上并未如行为能力制度,以年龄等设定其划一之标准.以民事行为能力之有无,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之根据,实有利于实务及对他人和社会利益之保护.P69
我有两个问题啊.
1.通说中,要先判断行为人有无意思能力.在判断意思能力的时候,不就有关于行为人年龄、精神状况等问题的判定了吗?不过是没有明说而已啊
2.判断民事行为能力,不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意思能力吗?通说和梁先生的说法差别在哪里啊?
我的主要问题其实是梁先生的说法和通说的差异在哪里?.看不出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