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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的礼分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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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的礼分几种?

樊秀梅回答:
  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礼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   在封建时代,礼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见孔丘)说,殷因于夏礼,而有所损益,周因于殷礼,而有所损益.由此可知夏、殷时代已有礼.孔子又说,他能讲述夏礼和殷礼,但由于文献不足,他虽能言之,却不能“征之”.也就是说礼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的,不能当作绝对不变的僵化的内容而一味复古.   周公制礼,典章制度较前代更为完备,发展到了“郁郁乎文哉”(《论语·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赞叹不已,宣称“吾从周”.周人本以“尊礼”著称,到了春秋时代,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等级制度破坏,统治者内部对于礼任意僭用,礼崩乐坏,所以司马迁说,“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史记·孔子世家》).但由于周代礼制非常完善、周密,仍为士大夫所向往,力图予以恢复.春秋时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师服、内史过等,与孔子同时的人,如叔向、晏婴、游吉等,论礼的很多.但论礼最多,并自成体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诗书礼乐教弟子,《论语》中有75处记载孔子论礼.(根据杨伯峻《论语译注》中所统计)他从理论上说明礼的重要性,立身治国都非有礼不可.礼与仁义是儒家学说的核心.   2礼之本质编辑本段   儒家宣传的理想封建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礼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差别性.所以古人指出礼的特征为“别异”(《荀子·乐论》)或“辨异”(《礼记·乐记》).春秋、战国和汉代论礼的人,一致强调礼的作用在于维持建立在等级制度和亲属关系上的社会差异,这点最能说明礼的涵义和本质.荀子(见荀况)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又云:“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礼记》云:“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云:“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韩非子(见韩非)云:“礼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贵贱贤不肖之所以别也.”董仲舒云: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白虎通德论》云:礼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这些话都证明礼是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决非普遍适用于一切人的一般规范.礼礼既是富于差别性、因人而异的行为规范,所以“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每个人必须按照他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去选择相当于其身份的礼,符合这条件的为有礼,否则就是非礼.举例来说,八佾舞是天子的礼,卿大夫只许使用四佾,鲁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礼,八佾舞于庭,孔子认为非礼,愤慨地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树塞门和反坫是国君所用的礼,管仲采用,孔子批评他不知礼.历代冠、婚、丧、祭、乡饮等礼,都是按照当事人的爵位、品级、有官、无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对于所用衣饰器物以及仪式都有繁琐的规定,不能僭用.在家族中,父子、夫妇、兄弟之礼各不相同.夜晚为父母安放枕席,早晨向父母问安,出门必面告,回来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中央,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门的中央,不蓄私财,是人子之礼.只有通过不同的礼,才能确定家族内和社会上各种人的身份和行为,使人人各尽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礼记·曲礼上》),便是此意.   统治阶级内部和庶人都受礼的约束.所谓“礼不下庶人”,并非庶人无礼,只是说庶人限于财力、物力和时间,不能备礼,更重要的是贵族和大夫的礼不适用于庶人.例如庶人无庙祭而祭于寝.   3礼之原则编辑本段   礼“尊重”原则:要求在各种类型的人际交往活动中,以相互尊重为前提,要尊重对方,不损害对方利益,同时又要保持自尊.   “遵守”原则:遵守社会公德,遵时守信,真诚友善,谦虚随和.   “适度”原则:现代礼仪强调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一定要把握适度性,不同场合、不同对象,应始终不卑不亢,落落大方,把握好一定的分寸.   “自律”原则:交流双方在要求对方尊重自己之前,首先应当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礼仪规范要求.   4以礼入法编辑本段   儒家主张礼治,以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即礼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张法治,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即法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对立的.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儒、法两家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抨击对方的学说,互不相让.秦、汉法律都是法家拟订的.商鞅的秦法渊源于魏李悝的《法经》,萧何定汉律又承秦制,为法家一脉相承的正统,完全代表法家精神,为儒家所不能接受.汉武帝标榜儒术,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后,开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汉儒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和以经义决狱两件事上.据《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断罪所当由用者合26272条,7732200余言.以经义决狱者有儿宽、董仲舒、应劭等人,将儒家经典作为判罪量刑的标准,说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发挥了实际作用,意义重大.自魏以后,儒家参与制订法律,他们更有机会将体现儒家中心思想的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使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深远.商鞅定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与“父母在,不有私财”的礼背道而驰,为儒家人物贾谊等所深恶痛绝.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周礼》有八议之说,魏始以八议入律.自魏、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载于律,到了清代才不复引用.《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儒家自来主张亲亲,重视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晋律“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养祖父母、父母之条.为了体现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当刑的规定.留养之法为历代所遵行,官当亦为隋、唐、宋所沿用.《周礼》不孝为乡八刑之一.《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北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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