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但执行权和对外权不能由不同的人分掌。对外权必须和执行权结合在一起,所以洛克说的分权,只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由此可见,洛克虽然把权力划分为三权,但并没有建立三权分立理论。而且立法权与执行权并不是同一位阶的分权,而是隶属的关系,这样不能真正保证权力的制衡。同时,洛克的三权划分中也没有司法权。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力,洛克没有分出司法权,这是其分权的不足。孟德斯鸠弥补了他的不足,正式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学说的根本在洛克,可美国三权分立的来源是孟德斯鸠。
天啊,小弟深感佩服。你一定是武汉或江浙一带的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