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A国分回140万元的税后利润(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从B国分回80万元的税后利润(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来源于A国:抵免限额=(300+200+100)*25%*200/(300+200+100)=50万元
来源于B国:抵免限额=(300+200+100)*25%*100/(300+200+100)=25万元
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额=(300+200+100)*25%-50-20=80万元
提问:为什么减去20万元,而不是减去B国的抵免限额25万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