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理论,这里的“市民”当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与“村民”相对应的概念.
自古典时期、近代以来德国的马克思、黑格尔以及现代哈贝马斯等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对“市民社会”均有适用;八九十年代以来的中国学界对此有浓厚兴趣.其英文名civilsociety,在汉语中有译作公民社会、文明社会和民间社会的.最早的含义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的,黑格尔是从相对于家庭和国家角度定义的,现代政治学理论则是相对于政治国家来适用的.
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该理论对法学、法制有重要的影响并且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比如现代以来人类法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对传统“公私两元”的法律分类形成的颠覆性冲击,就表现在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形成.这种最新的法律部门类划分,即与市民社会理论有关.
你可通过阅读相关的政治学、法学著作对此有更深入的理解.
所谓人类个体社会化,指人由生物实体不断改变为一个能完善适应发展着的社会生活要求的社会实体,从而使个人与社会一体化的过程.人类个体社会化的根本含义在于使人对发展着的社会生活要求能妥善适应,而这种适应是通过能力与品德的形成与发展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