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的实质和作用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改革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为了解决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不适合经济基础的某些部分或环节,使该社会制度得到自我完善或持续存在与发展,而对社会体制进行的改善与更新.
社会革命与社会改革的区别.第一,社会革命是人类社会的根本质变,是用新的进步的社会制度代替旧的落后的社会制度;社会改革则是同一社会制度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是对该社会制度的社会体制某种程度的调整,不改变该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第二,社会革命是由被统治阶级发动的,目的是推翻反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建立新的革命阶级的政权;社会改革则是由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内部的某种社会势力、社会集团发动的,目的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因此,社会革命一般是由下层群众首先发动的,而社会改革则是自上而下展开的.第三,社会革命就其一般规律而言,往往要通过武装斗争、暴力革命的形式,实现国家政权的转移;社会改革虽然也要付出代价,甚至流血和牺牲,但一般说来,不需要采取大规模的武装斗争和暴力冲突的形式.
社会改革对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改革可以巩固新生的社会制度或使原有的社会制度持续存在并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
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社会改革为新社会制度的诞生作量变和部分质变的准备.在一定社会制度的后期,向新社会制度过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还出现了新社会制度的萌芽.这时的社会改革,虽然以维护旧社会制度为主旨,但又往往包含着承认甚至促进新社会制度萌芽成分的内容.
第三,在社会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人们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变更.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既是对改革及其发展要求的反映,又为改革开拓道路,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总之,社会改革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通过对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不合理的社会体制的改善和革新,不断巩固、完善一定的社会制度或使其持续存在,从而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有某种程度的发展.
2、社会改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社会改革的普遍性是指社会改革不仅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而且存在于有史以来的各种社会制度中.
社会改革的特殊性,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与阶级社会的改革相比较,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是主动的、自觉的,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改革是被动的、自发的,统治阶级往往是在被统治阶级强烈反抗的条件下,不得以而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进行某些调整的.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而进行的,因而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用户,有广阔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改革,虽然也能满足群众的某些利益和要求,但从根本上说是从剥削阶级的利益出发,为了更有效地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地位而进行的,因而不能广泛地唤起民众,缺乏深厚的群众基础.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范围内,使各种矛盾不断得到解决,使社会主义社会进到更高的阶段,并在条件具备时前进到共产主义社会;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改革,只能暂时缓和一下社会的矛盾,但不能在旧社会制度本身的范围内最后解决它的固有矛盾.这种矛盾,只有通过革命阶级反对反动统治阶级的革命,用新的社会制度代替旧的社会制度才能最后得到解决.
3、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
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改革就是立足国情,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的进步.所以邓小平说:“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发展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