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是专门用于消除火灾的专业性机构,拥有相当数量的灭火设备和经过严格训练的消防队员.消防站的服务范围按行车距离计,不得大于2.5km,且应确保在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超过服务范围的场所,应建立消除分站或设置其他消防设施.如泡沫发生站、手提式灭火机等.属于丁、戊类危险场所的,消防站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发生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灭火剂用量、采用灭火设施的类型(固定式或半固定式)、高压或低压消防供水以及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采用半固定或移动式消防设施时,消防车辆应按扑救工厂最大火灾需要的用水量及泡沫、干粉等用量进行配备.当消防车超过六台时,宜设置一辆指挥车.
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是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在接到火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的贮罐进行冷却或20min内能对着火贮罐进行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特殊情况可向政府领导下的消防队报警,报警电话119,报警时应说清以下情况:火灾发生的单位和详细地址;燃烧物的种类名称;火势程度;附近有无消防给水设施;报警者姓名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