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报道:3月发生在杭州市萧山区的一起少女被害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震惊。5个犯罪嫌疑人中4个是未成年人。凶案起因缘自口角。早在2005年的一天,被害人阿红和阿洁因几话句不和,阿洁动手,阿红受伤。阿红事后报警,警方以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对阿洁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阿洁怀狠在心,伺机报复。事后纠集小姐妹和小兄弟丹丹、王某、曹某、张某等将阿红杀害。
阿洁,主要犯罪嫌疑人。父母离异且管教不严;丹丹,案发现场在她家,父母亲对她管得不多;王某,初中毕业后辍学;曹某,经常辍学,单亲家庭,与父亲不往来;张某,初二辍学,父母离异,母亲不多加管教;阿红,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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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快报》在报道这一事件时,没有用他们的真实姓名和照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哪个保护。但透过这一事件,反映出主要是哪个保护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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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到故意杀人致死,后果发生了什么性质的变化?这个转变给我们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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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报道这一事件的记者,你想对丹丹、王某、曹某、张某等人说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