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怎么理解?
不知是法条还是司法解释中说,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宣告死亡.
这个“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是否应该这样理解:
首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4、其他利害关系人.
假设以上四类人都存在,申请人理应为配偶,这时候也就不存在上述意见分歧的可能.
假设没有配偶,此时原本位于第二类的“父母、子女”自然上升为“第一序位”申请人,而“同一顺序”则是指在此序位之中同位于顺序一的“父母”或者同位于顺序二的“子女”.
也就是说,“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要么是指父母一方,要么是指子女一方,而非父母、子女均包括的情况,否则,只需“第一序位”即可阐述清楚,“同一顺序”则属于赘述了.
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还请高人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