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体意义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
二、用辨证法的观点,权利和义务之间就显示出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1)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作为法这一事物中两个既相互分离、排斥又相互依存、贯通的因素,体现了对立统一关系.
(2)功能上的互补互促.由于权利义务在结构上的相互贯通,也就决定了两者在功能上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三、从法理学的角度,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对于权利主体来讲,它有一定的限度,行使权利不能无限制;对于义务主体来讲,应当作为或不应当作为的界限是确定的,不能无限制地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其性质中.
义务作为一种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与权利具有最大的相关性.即义务规则应是针对某一权利并为保证这种权利实现而设定.换句话说,如果一种行为与权利没有相关性,法律就不能强行为之设定义务.其次,权利与义务是互补的、相应的.在一些情形下,所承担的义务,必然在另一些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互补、对应关系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均等.只要权利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类型,那么两者就有主次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