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王某诉铁路公安分局案件
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就餐,正在吃饭时,邻桌有两伙人因争夺桌椅板凳而发生争吵,继而升级打架。张某作为警察正准备起身去管时,见一人从口袋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抽出枪欲捉拿罪犯。两伙人见有警察走来,便作鸟兽散。张某去追,但因饭店狭小且桌椅板凳被碰到,追时不小心被桌子绊倒而摔倒在地,手也随之碰到地上,只听一声枪响,子弹打出反弹起来将一旁与打架无关的另一吃饭人王某打伤。王某到医院治好伤后,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张某说自己是在执行公务,因此责任应当归属于他所在单位。王某于是找到铁路公安分局要求赔偿,铁路公安部门认为不应由其赔偿。理由是:一张某的行为发生在下班期间而非在工作期间,执行公务应是在上班期间,公安分局不能对张某24小时内的所有行为都负责。二张某是铁路警察,而此事发生在地方上的饭馆内,其行为不在铁路公安机关的职权管辖地域范围内,“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公安分局只对其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因此铁路公安分局对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无奈王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谁应当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