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纠正“列席代表”的提法.实际上,人民代表大会上没有“列席代表”一说,只有“代表”和“列席人员”之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另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此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列席人员可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但不能称之为“列席代表”.即使有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称为“列席人员”,而不应称“列席代表”,而人代会的列席人员人数一般也不会超过正式代表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