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6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定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B公司提供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额12.5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当年12月底前托运到B公司所在地车站,B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内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A公司,合同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产品价值10%的违约金。
同年10月,B公司致电A公司,称因汽车节油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的5000件更改为2500件,A公司回电表示回绝,B公司于10月28日致电A公司称单方面解除合同,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1.25万元违约金,B公司拒绝,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请分析:
(1)本案中B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表明什么?
(2)本案情形下A公司享有哪些权利?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