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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6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定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B公司提供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额12.5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当年12月底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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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某年6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定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B公司提供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额12.5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当年12月底前托运到B公司所在地车站,B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内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A公司,合同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产品价值10%的违约金。

 同年10月,B公司致电A公司,称因汽车节油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的5000件更改为2500件,A公司回电表示回绝,B公司于10月28日致电A公司称单方面解除合同,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1.25万元违约金,B公司拒绝,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请分析:

 (1)本案中B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表明什么?

(2)本案情形下A公司享有哪些权利?依据是什么?

马骊溟回答:
  (1)本案中合同已经在双方之间成立,并生效,只是尚未履行。既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那么B公司就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B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表明B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依据是《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A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实际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的数额,那么A公司可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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