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表明事物自身发展的整个过程是由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诸环节构成的.其中否定之否定是过程的核心,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矛盾的解决形式.
历史演变 关于“否定之否定”的概念和理论,是G.W.F.黑格尔总结了欧洲哲学史上有关的思想,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他用“否定之否定”来描述“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并用此作为构造其哲学体系的基本方法.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看作是一系列概念的活动与展开.他分析了概念自身的矛盾,认为任何概念都可以归结为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的对立统一.肯定就是概念自身,是概念的抽象状态.否定是和概念自身性质相反的规定.概念由肯定转化为否定,即由抽象转化为具体.概念的本性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因此,否定必须再次被否定,重新回到肯定,使否定和肯定,即具体和抽象结合起来,这就是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是对原来概念的扬弃,使它具有更丰富的内容.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原来的概念获得了新的发展.由于这个过程开端的概念和最后的概念是重合的,因此,黑格尔把否定之否定比喻为圆圈式的发展.在圆圈式的运动中,每一次否定之否定,既是对原来概念的说明和返回,又是新的发展的起点,即下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的开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从逻辑阶段到自然阶段到精神阶段,以及每一个阶段中的一系列小阶段,都是由肯定(正)、否定(反)、否定之否定(合)组成的,成为由一个大圆圈和许多小圆圈所构成的体系.